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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3 題

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如何計算?
  • A 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B 加倍發給
  • C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D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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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想《勞動基準法》中針對「休息日」與「例假日」的不同保護邏輯。當勞工在「休息日」加班時,法律並非採取簡單的『加倍(1+1)』方式,而是採用一種與『平日延長工時』相似的比例分段加成。如果你工作的前兩個小時只是加班的起點,根據法條中對勞力支出的補償機制,這最開始的兩小時應該對應到哪一個法定的最低加給分數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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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s Act)中較為細瑣的工資計算條文,已經有了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休息日(Rest Day)」加班費的法定加給比例,這是勞資實務與考試中最基礎也最重要的觀念。

休息日工資的加給結構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工資的加給採階梯式計算。具體而言: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frac{1}{3}$ 以上(即選項 D);而超過 2 小時至 8 小時以內的部分,則另再加給 $1 \frac{2}{3}$ 以上。這與一般平日延長工時的前 2 小時加給標準是一致的,但在休息日的語境下,必須精確記憶其法條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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