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3 題
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應如何計算?
- A 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B 加倍發給
- C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D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勞動基準法》中針對「休息日」與「例假日」的不同保護邏輯。當勞工在「休息日」加班時,法律並非採取簡單的『加倍(1+1)』方式,而是採用一種與『平日延長工時』相似的比例分段加成。如果你工作的前兩個小時只是加班的起點,根據法條中對勞力支出的補償機制,這最開始的兩小時應該對應到哪一個法定的最低加給分數比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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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s Act)中較為細瑣的工資計算條文,已經有了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休息日(Rest Day)」加班費的法定加給比例,這是勞資實務與考試中最基礎也最重要的觀念。
休息日工資的加給結構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時,工資的加給採階梯式計算。具體而言: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 $1 \frac{1}{3}$ 以上(即選項 D);而超過 2 小時至 8 小時以內的部分,則另再加給 $1 \frac{2}{3}$ 以上。這與一般平日延長工時的前 2 小時加給標準是一致的,但在休息日的語境下,必須精確記憶其法條對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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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費計算
💡 休息日加班費依時數分段加成:前二 1.33,後六 1.67。
| 比較維度 | 休息日 (勞基法 24-2) | VS | 例假日 (勞基法 40) |
|---|---|---|---|
| 加班費率 | 階梯式加成 (1.34/1.67) | — | 一律加倍發給 (1+1) |
| 事後補假 | 法律無強制規定 | — | 雇主應給予事後補假 |
| 啟動要件 | 勞資雙方協議同意 | — | 限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
💬休息日費率較高且具彈性;例假日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時必須加倍且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