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5 題
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若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下列那一項非屬對於派遣勞工之保障?
- A 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 27 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工資
- B 主管機關得限期令派遣事業單位給付派遣勞工工資
- C 主管機關得限期令要派單位給付派遣勞工工資
- D 派遣勞工得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勞動派遣的三角關係中,勞工與「要派單位」(實際使用勞務的單位)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僱傭契約」?如果不存在這層法律上的雇主關係,行政機關在法律沒有明文授予權限的情況下,是否可以直接下令要求這個「非雇主」的單位履行給付薪資的行政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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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勞動基準法》中關於「勞動派遣」的特殊規範!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機關的裁處權限與民事代給付義務之間的界線劃分得非常清楚,這是學習行政法與勞工法規時極為關鍵的邏輯。
勞動派遣中的工資保障機制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22-1 條,當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時,法律設計了一種「補充性給付責任」。關鍵點在於:行政機關(主管機關)的處分對象原則上僅限於「雇主」。因此,選項 (B) 令派遣單位給付與 (D) 申訴皆屬法律賦予的保障。然而,針對「要派單位」(要人來工作的單位),法律是賦予派遣勞工在特定條件下(如雇主經處罰仍不給付)擁有的民事請求權。換言之,派遣勞工可以向要派單位要求給付工資,但主管機關並無法律授權能直接跨越雇主,去命令非雇主的「要派單位」履行給付義務。因此,選項 (C) 的敘述超出了現行法的行政權範圍,是錯誤的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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