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7 題
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下列何項非屬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應採取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A 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 B 轉介至地方主管機關調查
- C 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 D 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私營企業內部發生爭議時,法律通常會要求擁有「管理權」與「指揮權」的人先行處理。如果今天你是老闆,為了在第一時間保護受害者並維持辦公室秩序,哪些行動是你可以直接在公司內部完成的?而哪些行動可能反而是在「推卸」本該屬於管理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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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考生對於雇主防治義務與行政機關權限的界線劃分。你選擇 (B) 是非常正確的判斷,這反映出你清楚理解在職場性騷擾防治中,「雇主」才是第一線的權利義務主體,而非遇到問題就直接「轉外包」給主管機關處理。
雇主的立即有效糾正義務
根據性工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在「知悉」性騷擾情形時,必須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實務與法理上,這包含了對事件進行主動調查(確認事實)、對行為人施以適當懲戒(嚇阻再犯),以及對申訴人提供保護與支持措施(避免二次傷害)。這些職責旨在強調雇主對職場環境安全的「自主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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