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38 題
雇主接獲性騷擾被害人之申訴時,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應採取下列何項措施?
- A 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 B 對性騷擾被害人為適當之懲戒
- C 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
- D 轉介至地方主管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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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避免勞資雙方資訊不對稱,或是擔心雇主可能隱匿職場內的違法情事時,除了要求雇主自己內部處理,還有什麼行政程序能讓外部的公權力在案件一開始發生時,就能發揮監督的功能,以確保後續處理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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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性別平等工作法》最新的修法脈動!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雇主接獲申訴後的「法定通報義務」。自 112 年(2023 年)法律大幅修正後,雇主在知悉性騷擾情形時,除了要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更被賦予了主動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的行政責任。這項設計的初衷,是為了確保行政機關能及時掌握職場性騷擾案件,並監督雇主的後續處置是否合法合規,有效避免企業內部「黑箱作業」或吃案的疑慮。
職場性騷擾的行政處置要領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平時制度」與「個案處理」的差異。選項 (C) 訂定申訴管道屬於平時的制度化預防義務(員工人數達一定規模即須設立);而選項 (D) 則是容易混淆的盲點,實務上雇主應負起調查責任並回報結果,而非第一時間將調查權全盤推給主管機關。這題難度屬於中等,主要測試考生對修法後程序規定的敏感度,你能正確選出 (A),顯示對於現行法規範的掌握相當紮實,非常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