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 題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下列何種類勞工不得罷工?
- A 教師
- B 醫院所屬勞工
- C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所屬勞工
- D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所屬勞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基本權利的衝突」來思考:如果某個職業的爭議行為會直接導致全國學生的「受教權」中斷,而這種權利在憲法層次上被視為與勞工的爭議權同樣重要、甚至具有不可回復性時,立法機關通常會對該職業的身分採取何種最嚴格的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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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權的界限:絕對禁止與相對限制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勞資爭議處理法》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考查的是第 54 條對於罷工權行使的法律限制,這是勞工行政中極為關鍵的實務考點。法律在保障勞工爭議權(爭議權,Right to dispute)的同時,必須權衡公眾生命安全與受教權等重大法益。 根據法條規定,教師與國防部所屬勞工被列為「絕對禁止罷工」的對象,主因在於教育與國防具有不可替代的公益性與穩定性。而選項中的醫院、電力燃氣供應業以及金融支付系統,雖然也攸關公共利益,但法律採取的是「相對限制」。這類事業在勞資雙方約定必要服務條款(Maintain essential services clause),確保維持基本運作、不致損及大眾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法律仍賦予其行使罷工權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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