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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2 題

關於身心障礙者之庇護性就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4 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發給資遣費後,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
  • B 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
  • C 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相關勞動法規確保其權益
  • D 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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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身心障礙者經過專業評量,被判定目前的身體或心理狀況「不適合」在庇護性工廠工作時,政府與服務單位首要的責任,是給他一筆錢讓他離職,還是確保他能順利銜接到下一個適合他的社會福利或醫療體系?哪一種做法才更符合「職業重建」與「權益保障」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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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A)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身心障礙者就業保障的法規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尤其是能分辨「一般勞動關係」與「庇護性就業服務」在行政程序上的差異。

庇護性就業的轉銜核心

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架構下,庇護性就業(Sheltered Employment)被視為一種結合「福利服務」與「勞動參與」的特殊機制。當職業輔導評量(Vocational Evaluation)結果顯示個案不適合繼續或進入庇護性就業時,法律的核心要求是提供轉銜服務(Transition Services),意即協助其進入醫療、社政服務或更高階的就業環境。選項 (A) 的錯誤在於將「資遣費」設定為轉銜前的法定必要程序;事實上,庇護性就業的終止更強調的是「適性安置」,並非如一般商業勞動契約僅以金錢補償作為終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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