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4 題
關於視覺功能身心障礙者之就業促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得從事按摩業
- B 視覺功能障礙者,得從事按摩業
- C 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
- D 醫療機構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既然釋憲後政府已准許所有人都能在街上開按摩店,為什麼法律仍特別點名「醫療機構」或「政府機關」等場所?如果這些特定場所也全面開放給所有人競爭,那麼對於原本就處於競爭劣勢的視障勞工而言,這些場所還具備『社會扶助』的功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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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我們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關於視障者就業權益配套規範的理解。
開放按摩業與特定場所之保護
自從大法官釋字第 649 號解釋開放後,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明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亦得從事按摩業(故選項 A、B 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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