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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4 題

關於視覺功能身心障礙者之就業促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得從事按摩業
  • B 視覺功能障礙者,得從事按摩業
  • C 醫療機構得僱用視覺功能障礙者於特定場所從事非醫療按摩工作
  • D 醫療機構得提供場所供非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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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既然釋憲後政府已准許所有人都能在街上開按摩店,為什麼法律仍特別點名「醫療機構」或「政府機關」等場所?如果這些特定場所也全面開放給所有人競爭,那麼對於原本就處於競爭劣勢的視障勞工而言,這些場所還具備『社會扶助』的功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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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我們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關於視障者就業權益配套規範的理解。

開放按摩業與特定場所之保護

自從大法官釋字第 649 號解釋開放後,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明定,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亦得從事按摩業(故選項 A、B 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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