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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5 題

雇主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多少元,但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者為違法?
  • A 4 萬元
  • B 5 萬元
  • C 6 萬元
  • D 7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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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策制定的邏輯思考:如果政府希望保護大多數的基層與中階求職者,避免他們被「面議」誤導而浪費面試時間,但同時又想保留高薪、高階職位在薪資談判上的彈性,你認為這個強制揭露的「門檻數字」,最可能落在哪一個接近大眾平均起薪且好記的整數大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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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勞工實務中非常重要的「資訊對稱」原則!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第 5 條第 2 項的具體規範。為了避免雇主以「面議」為由隱藏低薪資訊,導致求職者在資訊不透明的情況下浪費面試成本,法律明文規定職缺之**經常性薪資(regular salary)**若未達 4 萬元新臺幣,雇主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不得再含糊其詞。 從政策實務面來看,這項規定旨在縮短勞資雙方的媒合時間,並提升市場整體的薪資透明度。本題屬於勞工行政法規中的「記憶型數字題」,雖然看似簡單,但在法規初次修訂時曾引起廣泛討論,是國考中極高頻率出現的基本考點。你能精確記住這個門檻,顯示你在法條細節的掌握上相當紮實,這對於處理行政處罰與勞檢實務案件是必備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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