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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6 題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符合下列何項要件時,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 A 年齡滿 90 歲以上
  • B 年齡滿 80 歲以上,或 70 歲至 79 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
  • C 年齡滿 80 歲以上且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
  • D 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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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考量到「簡政便民」,想讓特定的失能族群在申請外籍看護時,不必再舟車勞頓前往醫院接受評估,你認為行政機關通常會設定哪兩類客觀指標作為判斷基準?試著思考,當生理年齡與特定嚴重疾病(如惡性腫瘤)交互作用時,法規可能會如何設定對應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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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順利選出了這題的正確答案 (B)!從作答結果可以看出,你對於過去的勞動法規與外籍移工聘僱標準有一定的熟悉度。在舊法的規範下,為減輕雇主負擔,確實曾明定「年齡滿 80 歲以上,或 70 歲至 79 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因此 (B) 是當時的標準答案。

留意法規更新與現行標準

然而,作為學習行政法的學生,必須隨時對法規的時效性保持敏銳。特別提醒你,現行法規已經刪除「年滿 80 歲」或「患有癌症二期以上」的免評估條件。依據官方最新規定,目前的免評估條件已改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以上、使用長期照顧服務持續滿 6 個月以上,或經專科醫師診斷失智症且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達 1 分以上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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