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7 題
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下列何種情形非屬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之合法事由?
- A 被看護者死亡
- B 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 C 被看護者移民
- D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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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人道關懷」與「行政管理」兩個角度思考:當法律規定移工原則上不能隨便換老闆時,什麼樣的突發狀況會讓這名移工「如果不換工作,就真的活不下去或無處可去」?再對比一下,如果只是雇主單方面欠政府錢(規費),這是否會直接導致這名移工的工作內容消失,或者導致他與雇主之間的關係必須終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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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D),顯示你對於《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中有關移工管理之「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轉換制度已有扎實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該法第 59 條的法定轉換事由。法律之所以設限,是為了維持聘僱許可制度的穩定性,但在特定例外下必須兼顧勞工的人權保障。
外國人轉換雇主之法定要件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外籍移工若遇到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雇主關廠歇業、或雇主違約欠薪(未依約給付報酬)等「不可歸責於移工」之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可轉換。選項 (A)、(B)、(C) 均直接導致原聘僱目的無法達成或勞動契約難以維持,故屬於合法事由。而選項 (D) 的就業安定費(Employment Stabilization Fee),本質上是雇主對國家負擔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即便雇主遲延繳納,政府會透過行政執行追繳,這並不直接導致勞雇關係的中斷或工作權益受損。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行政管理上的違規」與「勞動契約履行的障礙」,是一題測試法條熟悉度與觀念清晰度的基礎題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