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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8 題

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為違法?
  • A 受聘僱外國人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 B 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對於受聘僱外國人之原廢止聘僱許可
  • C 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限令受聘僱外國人出國之行政處分
  • D 主管機關應將雇主姓名公告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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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錯誤時,哪些行為是為了「修正先前的錯誤決定(撥亂反正)」,而哪些行為是屬於「對當事人的額外懲罰」?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是否有權隨意發明一種新的方式(例如公開他人隱私或名譽)來處置特定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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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救濟與行政處分的撤銷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規範的邊界!這題考驗的是學員對於《就業服務法》中受聘僱外國人權益保障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理解。當雇主發生不實通報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時,行政機關的首要任務是「回復原狀」。因此,外國人依據《訴願法》或相關法規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選項A),以及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撤銷錯誤的廢止聘僱許可(選項B)與限令出國處分(選項C),皆屬於合法的救濟與糾正手段,旨在恢復受處分人的合法居留與工作權利。

法律保留原則與處分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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