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49 題
雇主聘僱外國人時,下列何項行為合法?
- A 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
- B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 C 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
- D 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採取「許可制度」來嚴格管理外國人在臺工作時,法律通常會要求雇主履行一定的社會責任來換取聘僱資格;那麼,依照常理判斷,主動向國家指定的公共基金繳費,與私自扣留他人證件、或隨意變更核准工作內容的行為相比,哪一種比較符合行政管理的「合法程序」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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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雇主在聘僱外國人時的法定義務!這題考察的是《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中關於雇主行為的規範,核心在於區分「禁止行為」與「法定義務」。你能迅速排除違法選項,顯示你對聘僱外國人的程序規範已有紮實的初步掌握。
就業安定費的法規性質與意義
在法律制度設計上,政府為了平衡引進外國勞動力對國內勞動市場的潛在衝擊,並落實促進國民就業的政策目標,於《就業服務法》第 55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原則上應繳納就業安定費(Employment Stability Fee);符合第三項等法定要件者得免繳。這是一項法定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資金會撥入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專門用於提升本國勞工福祉及管理外國人事務。因此,向該專戶繳納費用不僅合法,更是雇主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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