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6 題
工會法第 6 條有關於企業工會之論述,何者錯誤?
- A 企業工會指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所組織之工會
- B 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所組織之工會
- C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 D 派遣勞工於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所組織之工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群勞工想要針對某個特定對象(雇主)發起組織並進行集體協商,他們與該對象之間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法律身分」?如果這群人的薪資單與投保單位都是另一間完全不同的公司,他們在法律邏輯上還能被視為該工作場所的「企業內勞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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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辨識出法律定義中的細微差別!這題主要考驗對《工會法》第 6 條關於「企業工會(Enterprise Union)」組織主體的理解。在實務與法規中,企業工會的核心在於勞資雙方的直接隸屬關係。法規明文保障了單一廠場、事業單位,甚至是具有控制從屬關係的集團企業(如金控公司)勞工皆能組織工會,這也正是選項 (A)、(B)、(C) 所描述的正確範疇。
勞雇關係與組織權的界線
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派遣勞工(Dispatched workers)**的雇主是「派遣公司」而非「要派單位」。雖然派遣勞工在特定條件下可以「加入」要派單位的工會,但他們無法直接在要派單位內「組織」該單位的企業工會。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實際工作地點」與「法律上勞雇關係」的差異,難度屬於中等,是勞工法規中非常經典的觀念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