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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7 題

工會甲與雇主乙簽訂團體協約,有關於提高加薪比例之約定。乙於與甲簽約後,將工作規則變更,大幅提高加薪之比例,丙非工會會員,丁為工會會員,乙分別對於丙及丁依團體協約與工作規則,採取不同之加薪比例,是否有理?
  • A 乙有理,團體協約優先於工作規則,且因為不同身分而有不同對待
  • B 乙有理,丁為團體協約適用範圍,乙僅能依團體協約給予加薪
  • C 乙無理,應採有利勞工原則,以工作規則給予丙及丁相同之加薪比例
  • D 乙無理,團體協約有優先效力,乙應依團體協約內容,給予丙及丁相同之加薪比例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條法律規定「最低工資為三萬元」,但今天雇主在合約裡主動承諾給你五萬元,你認為法院會因為這份合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三萬元」而判定合約無效,要求你只能領三萬嗎?請思考:法律在保護勞工權益時,設定的是一個「必須遵守的固定點」,還是一個「向上不封頂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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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協約與有利勞工原則的交錯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題的核心關鍵!這道題目主要考驗的是對《團體協約法》第 19 條「強行效力」與「有利勞工原則(Most Favorable Principle)」的理解。在行政法與勞工法規的體系中,我們通常強調上位規範優於下位規範,但勞動法有一個非常特殊的本質:它是為了保護勞工而存在的底線。 雖然從位階來看,團體協約確實優於工作規則,但《團體協約法》第 19 條明文規定,若勞動契約(或延伸出的工作規則)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優於」團體協約所定之標準時,除非團體協約中另有明確的「禁止條款」,否則仍應以較優的條件為準。在本案中,雇主乙後來變更的工作規則對勞工更為有利,此時「有利原則」會打破原有的位階邏輯,讓所有勞工(無論是否為會員)都能享有較高的加薪比例,避免工會會員反而因為簽了協約而受到較差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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