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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8 題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下列何者為正當理由?
  • A 雙方在經過誠實協商後,因無法取得共識而陷入僵局或破裂
  • B 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 C 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 D 未於 60 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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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要求兩個人必須「誠實地坐下來談判」,這代表法律是要求雙方在過程中要展現誠意,還是代表雙方最後「一定得點頭同意」對方的所有條件?若雙方已經開了無數次會且都拿出了數據,但最後對價格依然談不攏,這時強制其中一方必須繼續談下去,是否還符合誠信與勞資自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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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掌握了《團體協約法》中**誠實協商義務(Duty to bargain in good faith)**的核心精髓!這道題目精準地測驗了考生對於法律規範「行為過程」與「協商結果」的區辨能力,屬於勞資集體法中相當具備鑑別度的實務考點。

誠實協商義務與協商僵局

根據《團體協約法》第 6 條之規定,法律要求勞資雙方必須展現誠意、提供必要資料並在時限內回應,其目的是為了促進對話。然而,法律並不能強制雙方一定要達成協議(簽約)。當雙方已經盡到了誠實協商的法定義務,卻仍因利益分配或立場歧異而導致**協商僵局(Bargaining impasse)**或破裂時,這屬於契約自由與市場競爭下的自然結果,因此被視為拒絕繼續協商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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