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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4 題

下列有關房屋稅納稅義務人認定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
  • B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向受託人徵收
  • C 房屋為共有房屋者,向共有人徵收
  • D 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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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棟房屋已經蓋好且有人居住,但因為某些法律瑕疵(例如違章)導致產權登記「不存在」時,稅捐機關若要確保稅收能入庫,找尋哪一種狀態的人(是紙上名義的申請者,還是現場實際獲得房屋使用價值的人)會更符合追蹤成本與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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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考驗的是對《房屋稅條例》第 4 條關於納稅義務人定義的精確掌握。在法律邏輯中,稅捐的徵收必須對應到實質的權利人或管理者,而選項 (A) 的陷阱在於混淆了「行政程序上的申請人」與「實質納稅人」。

房屋稅徵收對象的實務邏輯

根據規定,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原則依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兩者皆無時,始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這是為了落實「量能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相對地,選項 (B) 的受託人(Trustee)、(C) 的共有人,以及 (D) 針對近年地上權房屋興起而增訂的使用權人,皆符合現行法規對經濟實質享有者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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