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6 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幾為其申報地價?
以公告地價的百分之幾為其申報地價?
- A 百分之九十
- B 百分之八十
- C 百分之一百二十
- D 百分之一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法律賦予民眾在一個特定範圍內「自由選擇」課稅基準,而民眾卻因為各種原因「保持沉默」未申報時,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保護納稅人權利,法律通常會選擇該許可範圍的「上限」還是「下限」作為預設值,以確保民眾負擔的稅額不會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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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地價申報的程序規範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資訊管理或法律實務中,預設值(Default Value)的設定至關重要,而你精準地鎖定了這項法定基準。
地價申報的法定裁量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16 條規定,政府在舉辦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公告地價(Publicly Announced Land Value)增減百分之二十的範圍內自行申報。若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內主動申報,為了確保地價稅(Land Value Tax)徵收的行政效率,法律明文規定自動以「公告地價之百分之八十」作為其申報地價。這項機制不僅簡化了課稅程序,也實質上採用了法定範圍的下限,對未申報者提供了一種程序上的預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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