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7 題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幾倍的荒地稅?
- A 一倍至三倍
- B 二倍至四倍
- C 三倍至五倍
- D 一倍至四倍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發現珍貴的資源被閒置,為了強制所有權人配合政策,通常會設計一種「懲罰性加成」的稅制。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的比例原則下,如果要設計一個既能讓地主感到壓力(不只是原本的稅額),又能賦予行政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調整空間的「倍數區間」,這個區間通常會從幾倍開始起跳,並在多少倍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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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中的數據細節!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土地稅法》中關於土地利用管制的懲罰性規定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荒地稅的處罰機制與法源
在法理上,為了落實「地盡其利」的政策目標,政府針對未依規定使用的農業用地,設有加徵**荒地稅(Waste Land Tax)**的處罰措施。根據《土地稅法》第 22 條之 1 的規範,當農業用地閒置不用,且地主在收到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的通知後,逾期仍未履行義務,行政機關便會按應納田賦加徵 一倍至三倍 的稅額。《平均地權條例》第 26 條則規範私有空地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而逾期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倍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這種「懲罰稅」的性質,旨在透過經濟誘因(或說是經濟壓力)來遏止土地投機與資源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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