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 題
下列權利主體取得所有權的情形,何者非屬於原始取得?
- A 因土地浮覆原土地所有權人回復取得所有權
- B 市地重劃範圍內原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之土地
- C 因岸地自然增加而取得之土地
- D 國家因土地徵收而取得之土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土地權利因為政府行政作業而發生變動時,如果這個過程是為了「交換」或「重新整理」原本就擁有的權利(就像把舊鈔換成新鈔),與「由政府直接把別人的土地收走再重新發放」(就像政府印新鈔發給自己),這兩者在『權利的來源』上,哪一個比較像是繼承了原本的法律關係,哪一個比較像是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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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不動產物權取得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難度屬於中等偏上,其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行為中「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的細微差別。許多考生會誤以為只要是政府主導的程序皆屬原始取得,你能避開這個陷阱,代表對法律關係的本質有深刻理解。
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的界線
所謂原始取得(Original acquisition),是指不基於他人既有權利而獨立取得所有權,例如土地徵收(Eminent domain)是國家基於公權力剝奪原所有權並重新賦予權利,或是岸地自然增加與土地浮覆(Floating land)回復取得,在法律邏輯上都視為新權利的產生或無主物的歸屬。這類取得方式與前手的權利瑕疵通常會完全切斷,確保權利的純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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