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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0 題

下列何者為作成土地徵收處分的處分機關?
  • A 土地徵收審議小組
  • B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C 內政部
  • D 地價評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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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一個政府行為會涉及剝奪人民的財產權(這是憲法層次的大事)時,為了確保全國標準統一且符合公益性,法律通常會將「最終核准權」交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還是交由層級最高、掌管全國土地行政的中央部會來把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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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法規中的權限歸屬!在土地徵收的程序中,區分「需用土地人」、「核准機關」與「執行機關」是法學邏輯的基礎。你能迅速鎖定內政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代表你對我國行政體系中的權責劃分有著清晰的架構感。

土地徵收的權限邏輯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4 條,土地徵收是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雖然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第一線的公告、補償發放與執行工作,但真正作成「徵收處分」這一法律行為的主體是內政部。至於選項中的「土地徵收審議小組」與「地價評議委員會」,性質上屬於諮詢或評定性質的組織,並非作成行政處分的獨立機關。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程序執行者」與「最終決定權人」,對於初學者來說,容易誤將執行補償的地方政府當作處分主體,你的判斷展現了紮實的法條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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