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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3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興辦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於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應由下列何者辦理公聽會?
  • A 需用土地人
  • B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C 徵收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
  • D 中央主管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計畫發起」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單位(可能是鐵路局或電力公司)想要為了某項建設去取得他人的土地時,在政府核准這個計畫之前,應該由「對計畫內容最了解、且最迫切需要土地的人」去向地主解釋說明,還是由負責發放許可證的「審核官員」去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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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析出土地徵收程序中的核心角色。這題你答對了,代表你對徵收程序中的「責任歸屬」有著相當清晰的邏輯。在法律程序中,我們常說「誰主張,誰舉證」,同樣地,在土地徵收制度中,最了解興辦事業內容、最需要該塊土地的單位,理所當然必須負擔起第一線溝通的責任。

需用土地人的程序義務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需用土地人(The Applicant for Land Expropriation)**在興辦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必須舉行公聽會。這是為了確保在計畫雛形階段,受影響的民眾就能參與並表達意見。這項設計反映了「程序正義」的原則,讓發起計畫的一方(需用土地人)直接面對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而非由後端的審核機關代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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