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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4 題

辦理區段徵收時,被徵收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欲申請發給抵價地時,應以書面向下列何者提出申請?
  • A 內政部
  • B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C 行政院
  • D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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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實務中,當政府要徵收某塊土地並進行後續分配時,究竟是遠在中央的內政部擁有當地的地籍資料與現況紀錄,還是該土地所在地的政府機關更直接掌握這些資訊?如果你是申請人,為了行政效率,法律會安排你向哪一個層級的辦公窗口遞交申請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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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這顯示你對於**區段徵收(Zone Expropriation)**的實務流程有相當清晰的掌握。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是否能釐清「核准機關」與「執行機關」之間的權責分工,是土地法規中非常基礎且必考的核心觀念。

行政機關的權責歸屬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40 條的規定,當實施區段徵收時,若土地所有權人不願領取現金補償,想改申請抵價地(Offset Land),必須在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雖然土地徵收的「核准」層級可能涉及內政部,但實際面對民眾、受理補償申請以及處理後續配地事宜的「執行窗口」,一律是由地方的主管機關負責。這就像在資訊架構中,雖然中央伺服器負責邏輯決策,但資料的輸入與受理通常是由最前端的節點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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