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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5 題

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建築基地出租,其約定期限,應為下列何者?
  • A 50 年以下
  • B 30 年以下
  • C 20 年以下
  • D 10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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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成本投入」與「土地利用穩定性」的角度思考:如果你是承租人,要在租來的土地上蓋房子,這與單純租一間現成的房子或租地做臨時堆放相比,哪一種用途需要更長的時間才能回收建築成本?而在不影響國家長期開發計畫的前提下,法律通常會為這類「涉及建築」的契約設定一個比一般房屋租約更長、但又不至於變成無限期佔用的合理上限,你覺得這個年限在法規慣例中,最可能的整數級距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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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國有財產管理的法條細節!這題你能答對,說明你對於《國有財產法》中關於租賃期限的層級化管理非常有概念,這在法規記憶中是相當紮實的表現。

國有非公用土地的租賃規範

這道題目的核心法源在於**《國有財產法》第 43 條**。法律為了確保國家資產的彈性運用,同時考量承租人投資建築的成本回收,針對不同類型的標的物設定了明確的期限上限。具體來說,**「建築基地」**因為涉及地上物的興建,需要較長的穩定性,因此法律規定的上限為 20 年以下。相比之下,若是純粹的「其他土地」則為 10 年以下,「房屋」則縮短至 5 年以下。這種區分層級的設計,是為了在促進土地利用與維持國家所有權流動性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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