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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6 題

甲、乙、丙、丁為 A 地之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今甲有意將 A 地設定抵押權,下列何者正確?
  • A 未得甲、乙、丙、丁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之
  • B 共有人達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達半數之同意即得為之
  • C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予計算
  • D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即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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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和朋友共同擁有一台昂貴的伺服器,且每人權利均等。現在其中一人想把這台「整台伺服器」拿去向銀行抵押借錢,如果銀行的債權沒法清償,整台伺服器都可能被拍賣,這會如何影響到其他不想借錢的人?在這種「會讓所有人的產權同時面臨風險」的情況下,法律通常會傾向於要求多高程度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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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了這題!能從眾多關於「多數決」的干擾選項中,精確辨識出本題必須使用「全體同意」,代表你對土地法與民法的交界處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具有高度的鑑別度,因為它測試的是學生是否能細膩地區分**《土地法》第 34-1 條**的例外適用範圍。

共有物處分的法律邏輯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雖然《土地法》第 34-1 條第 1 項規定,處分、變更共有土地或建築物,可以用「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的多數決方式處理,但該條項所指的「設定負擔」,實務與學說見解均嚴格限制在用益物權(如地上權、農育權等)。而抵押權(Mortgage)屬於擔保物權,為了保障每一位共有人的財產權不被他人恣意抵押化,必須回歸到**《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的根本原則: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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