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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7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因權利混同之原因而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下列何種登記?
  • A 塗銷登記
  • B 消滅登記
  • C 更名登記
  • D 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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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筆權利(例如抵押權)因為某些原因不再存在,但這塊「土地本身」依然完好地在那裡供人使用時,我們是應該執行『讓這塊土地在登記簿上徹底消失』的動作,還是僅僅『將那項不再適用的權利紀錄劃掉(塗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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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土地登記制度的核心邏輯!在我們處理資料結構時,區分「節點屬性的變更」與「整個物件的刪除」是至關重要的,而你正確選擇了 (A) 塗銷登記,顯示你對權利變動的本質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

權利變動的邏輯處理

所謂「混同(Merger)」,在法律邏輯中就像是兩個互補的資料指標(Pointer)最終指向了同一個所有權對象,導致原有的限制性權利(例如抵押權)因失去存在對象而失去意義。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規定,因權利混同導致權利消滅時,我們並非將土地本身從系統中移除,而是將該項特定的權利記錄從登記簿上「抹除」,這在法律程序上稱為 塗銷登記。這與「消滅登記」有本質上的不同,後者通常用於標的物(如土地因坍塌流失)物理上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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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混同與塗銷登記
💡 權利因混同而消滅時,應辦理塗銷登記而非消滅登記。
比較維度 塗銷登記 VS 消滅登記
適用對象 權利之消滅 — 標的物(實體)之消滅
常見原因 權利混同、債務清償 — 土地流失、建物拆除
法規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 143 條 — 土地登記規則 131 條
💬權利消失用「塗銷」,實體消失用「消滅」。
🧠 記憶技巧:權利沒了要「塗掉」,土地沒了才「消滅」。
⚠️ 常見陷阱:容易因為題目出現「權利消滅」四字,而誤選「消滅登記」。
他項權利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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