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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7 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因權利混同之原因而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下列何種登記?
  • A 塗銷登記
  • B 消滅登記
  • C 更名登記
  • D 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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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筆權利(例如抵押權)因為某些原因不再存在,但這塊「土地本身」依然完好地在那裡供人使用時,我們是應該執行『讓這塊土地在登記簿上徹底消失』的動作,還是僅僅『將那項不再適用的權利紀錄劃掉(塗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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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土地登記制度的核心邏輯!在我們處理資料結構時,區分「節點屬性的變更」與「整個物件的刪除」是至關重要的,而你正確選擇了 (A) 塗銷登記,顯示你對權利變動的本質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

權利變動的邏輯處理

所謂「混同(Merger)」,在法律邏輯中就像是兩個互補的資料指標(Pointer)最終指向了同一個所有權對象,導致原有的限制性權利(例如抵押權)因失去存在對象而失去意義。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規定,因權利混同導致權利消滅時,我們並非將土地本身從系統中移除,而是將該項特定的權利記錄從登記簿上「抹除」,這在法律程序上稱為 塗銷登記。這與「消滅登記」有本質上的不同,後者通常用於標的物(如土地因坍塌流失)物理上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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