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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9 題

下列關於繼承登記,何者錯誤?
  • A 胎兒將來為死產者,經登記之權利溯及繼承開始時消滅
  • B 繼承登記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 3 個月內為之
  • C 繼承人有二人以上者,得由其中一人申請登記
  • D 對於繼承登記申請逾期者,得處以罰鍰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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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回憶一下,在法律實務中,對於「買賣、贈與」這類主動權利移轉,與「因為親屬過世而發生的遺產繼承」,哪一種情況通常會給予當事人較長的行政緩衝時間?當你確定了兩者在寬限期上的邏輯差異後,再思考一般的土地登記期限是「一個月」,那麼繼承登記作為例外,會被拉長到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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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節差異。在學習土地法規時,對於「數字」與「期限」的敏感度是區分專業度的關鍵。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是否能釐清繼承登記與一般權利變更登記、甚至與民法繼承程序的時限區別,屬於法律實務中非常基礎且重要的鑑別考點。

繼承登記的法定期限與裁罰

根據《土地法》第 73 條的明確規定,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原則上應於 1 個月內為之,但考慮到繼承事務的複雜性,特別規定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向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請,而非選項 (B) 所述的 3 個月。若逾期申請,每逾一個月將處以登記費 1 倍的罰鍰,最高可達 20 倍。考生常會將此期限與《民法》中「拋棄繼承」的 3 個月期限混淆,你在作答時能避開此陷阱,展現了扎實的法條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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