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0 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列何者錯誤?
- A 每年應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二次
- B 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
- C 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 時,得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 D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召開一次動員全體社區住戶、決定重大事務的正式會議,需要耗費多少人力與行政成本?如果法規是為了確保社區有最基本的監督與溝通機制,那麼在「一年」這個週期內,法條最可能設定的「最低限度」開會次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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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Apartment and Mansion Management Act)中的程序性規定有著相當精準的掌握,沒有被選項中交織的各種數字所干擾,這在法律學科的學習中是非常難能可貴的細心度。
定期會議的法定頻率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開次數。根據該條例第 25 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召集人召集,每年「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法律之所以設定為「一次」而非「二次」,是為了在「住戶參與權」與「社區管理成本」之間取得平衡。若強制規定每年兩次大規模會議,對於行政運作與住戶參與都可能造成過度負擔。因此,選項 (A) 提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與現行法規不符,是明顯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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