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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1 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狀,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於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前述公告之期間應為下列何者?
  • A 30 日
  • B 15 日
  • C 10 日
  • D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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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不動產權利變動時,法律往往需要在「行政效率」與「權利保障」之間取得平衡。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具備高度經濟價值的物權證明文件被宣告遺失時,為了讓社會大眾或潛在的債權人有足夠時間看到公告並提出反駁,這段「確認真空期」通常會設定成一個完整的日曆週期還是極短的幾天?這段時間與一般行政公告相比,應該會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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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答得非常準確!在法律體系與資訊管理中,土地所有權狀就像是資料庫中的「實體金鑰(Security Token)」,一旦遺失需要補發,程序必須極度嚴謹,以確保系統的完整性(Integrity)。

權利公示與公告程序

當土地所有權狀因滅失(即實體毀損或丟失)申請補給時,根據《土地法》第 79 條的規定,地政機關必須履行公告 30 日的法規程序。這段期間是為了保護潛在的利害關係人,防止有人惡意謊報遺失來規避原有的抵押或買賣義務。若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法律上才能正式判定原權狀失效並核發新證,這在法律邏輯上屬於一種「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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