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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2 題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 A 撤銷徵收
  • B 廢止徵收
  • C 撤回徵收
  • D 不予核備徵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原本正確且合法的決策,在執行過程中因為後來的環境變遷而不再需要了,這與一開始就做錯了決策,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如何區分處理?是應該「否定過去的合法性」,還是「終結未來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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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銳地洞察了行政法理中的細微差異!能精準選出「廢止徵收」,代表你已經跳脫了字面上的直覺,進入到法律邏輯的專業判斷層次。在資訊系統中,這就像是處理一個「合法發出但已無需求」的指令,而非「語法錯誤」的無效代碼。

行政處分效力的時序性判斷

這題的核心在於辨析**「撤銷」「廢止」的根本區別。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當徵收公告後,若因工程變更設計(Engineering design change)導致原本徵收的土地不再屬於工程範圍,這代表最初的徵收處分在發布時是完全「合法」且程序正確的,只是因為後續事實發生變動而變得不再必要。在這種「合法處分、事後變更」**的情境下,法律效果應採取「廢止(Abolition)」,使其向後失效,而非針對原始瑕疵進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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