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5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撤銷徵收後,徵收前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及耕地租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已到期之原耕地租約不予回復,未到期及不定期限耕地租約仍予以回復
- B 原設定之地上權,不予回復
- C 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者,原抵押權准予回復
- D 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典權者,原典權准予回復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行為被撤銷,理論上應該追求「恢復原狀」,但如果這段期間土地已經因為徵收而產生了巨大的事實改變,強行要求多年前的租約或契約「原地復活」,對於現在的土地使用狀況與法律安定性會帶來什麼衝擊?法律在追求『公平』與『社會穩定』之間,通常會如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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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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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土地徵收制度中「權利狀態」的變更邏輯!這題考驗的是對《土地徵收條例》第 51 條的細節認知,特別是關於「撤銷徵收(revocation of expropriation)」後的權利回復規則。在法律邏輯中,徵收一旦完成,原有的負擔與租賃關係在程序上已視同終止;即便事後撤銷徵收,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穩定性,避免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原則上採取**「不予回復」**的方針。
權利穩定與原則性不回復
選項 (A) 是錯誤的,原因在於法律並未區分租約是否到期,根據現行規範,原有的耕地租約(farmland lease)一律不予回復。相對地,選項 (B) 的地上權(superficies)同樣遵循不回復原則。至於選項 (C) 與 (D) 提到的抵押權(mortgage)與典權(dien),則是法規中的「例外保障」,允許原土地所有權人與權利人達成協議,將權利「轉移」至新發給的抵價地上。這題難度切入點在於法條細項的辨析,具有極高的鑑別度,能有效區分出是否僅憑直覺答題,還是真正理解法律為了保護「現狀穩定」而做出的價值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