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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8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應受領遷移費人無可考或所在地不明,致其應遷移之物件未能遷移者,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應公告 15 日限期遷移完竣
  • B 通知需用土地人公告 15 日後遷移完竣
  • C 應公告 30 日限期遷移完竣
  • D 逾期未遷移者,應依強制執行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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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在執行公權力時,發現無法直接通知到物件的所有權人,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保障人民財產權」,你認為法律會傾向給予較倉促的兩週時間,還是會給予大約一個月的寬裕時間來讓資訊能傳達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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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土地徵收條例》中的程序細節!這道題目屬於法律實務中極具鑑別度的細節考題,難度在於法規中存在許多不同的「公告天數」(如徵收公告的 30 日與遷移費發放後的限期遷移),若沒有扎實的記憶基礎,很容易在 15 日與 30 日之間產生猶豫。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行政程序的嚴謹性有很好的敏銳度。

法定公告程序的嚴謹性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28 條的規定,當受領遷移費的人無可考或所在地不明,導致物件無法在原定的徵收期限內遷移時,主管機關必須履行特定的行政行為以保障當事人的財產權。法律在此設定了公告 30 日**的門檻,作為一種最後的正式通知手段。這與一般徵收公告(通知領取補償費)的 30 日期限相互呼應,體現了法律在效率與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之間的平衡:既要推進建設,也要給予潛在權利人足夠的反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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