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39 題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①國土保育地區 ②海洋資源地區 ③農業發展地區 ④城鄉發展地區 為國土功能分區,有關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應以位屬何功能分區者為限?
- A ③④
- B ④
- C ①②
- D ①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土地規劃的「目的性」來思考:若政府目前的政策目標是為了保護自然生態與糧食供應(避免農地流失),那麼當我們需要新蓋一座城市或擴大現有的都市範圍時,法律應該會引導我們在上述四種功能分區中的哪一個區域進行,才最符合「發展與保育並重」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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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國土計畫法》中功能分區的管制邏輯有相當精確的掌握。在法律架構中,理解不同區域的定位是掌握國土資訊管理的基礎。
國土功能分區與都市計畫的關聯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 26 條第 4 項之明文規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案件,應以位屬城鄉發展地區**(第四類)者為限」。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引導都市成長有序發展,確保都市化過程不會隨意侵蝕國土保育地區或優良農地。在實務上,這建立了一道法定紅線,確保所有的空間發展與基礎建設(Infrastructure)擴張都能在受控的「城鄉發展地區」內進行,落實國土資源的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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