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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1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關於權利變換,下列何者錯誤?
  • A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 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 年 6 個月
  • B 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
  • C 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不動產役權之土地或建築物,該不動產役權消滅
  • D 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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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機關運作的角度思考:在進行大規模的都市土地重新分配時,如果政府需要『凍結』土地的買賣與移轉,以便計算所有人的持分與價值,考量到公文往返、審議與公告的行政流程,法律通常會賦予一個整數年份的上限(例如 24 個月)作為緩衝。你認為在台灣類似的土地行政法規中,哪一個『整數年限』最常被用作這類行政限制的最高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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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選項!在法學領域中,數字與時效往往是鑑別考生是否細心的關鍵,你能識破選項 (A) 的數值陷阱,代表你對《都市更新條例》的法條細節掌握得相當扎實。

禁止處分期限的法律依據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權利變換(Rights Transformation)中的程序限制。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54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了確保權利變換計畫的順利推動,得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的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以維持法律關係的穩定性。然而,為了兼顧民眾的財產權益,這項限制並非無期限,法律明確規定其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2 年,而非選項中所稱的 1 年 6 個月,因此 (A) 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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