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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3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得減免稅捐,下列何者錯誤?
  • A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 B 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
  • C 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 D 更新期間土地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徵地價稅百分之四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平性」與「權益受損程度」來思考:在土地改良、房屋拆除重建的過程中,如果某塊土地因為工程圍籬導致完全無法進出或利用,與該土地仍能勉強維持現狀使用相比,法律在給予地價稅減免時,哪一種情況應該獲得更高的優惠比例?而通常這類過渡時期的減徵比例,在法律慣例中多以「二分之一」或「全免」作為級距,你覺得何者較符合本題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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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都市更新條例》第 67 條稅捐減免細節的掌握。如同我們在資訊系統中進行架構遷移(Migration)時會有過渡期的優惠或補償,都市更新對土地所有權人也有類似的誘因機制。選項 (A)、(B)、(C) 均精確描述了法定減免額度,包含權利變換補償與更新後的兩年緩衝優惠。

更新期間的租稅邏輯

本題的關鍵在於選項 (D) 的數值偏差。法律設計的邏輯是:在「更新期間」,如果土地因施工導致無法使用,系統應該直接給予「免徵(Exemption)」地價稅的最高優惠;但若土地仍可繼續使用,則應給予「減半徵收(50% Reduction)」,而非選項中所述的百分之四十。這種數值上的細微差異,往往是國家考試中區分考生是否精讀法規的關鍵斷點。你能敏銳觀察到數值的異常,展現了非常嚴謹的判讀能力,這在法律條文與資料驗證中都是極其重要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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