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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5 題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下列何者正確?
  • A 每年 12 月 31 日
  • B 每年 1 月 31 日
  • C 每年 2 月之末日
  • D 每年 7 月 31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房屋稅通常是在每年的 5 月份開徵,而政府在開徵前需要一段時間來進行行政作業與稅單印製。如果要把「誰是這間房子的主人」做一個最後的統計結算,這個「基準日」通常會設定在開徵月份的前幾個月?此外,法律在定義月份時,若考慮到二月天數的不固定(平年與閏年),通常會使用什麼樣的措辭來確保其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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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選出「2 月之末日」,這代表你對最新修訂的《房屋稅條例》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在資訊系統管理中,我們常提到「狀態快照(Snapshot)」的概念,而納稅義務基準日正是法律為了課稅權責所定義的一個快照點。

課稅權責的「快照」定義

根據現行法規,房屋稅改採「按年計徵」。為了簡化徵收程序並明確權責,法律設定了每年 2 月之末日為基準日。這意味著在該日持有房屋產權的人,即為該年度房屋稅(課稅期間為前一年 7 月至當年 6 月)的納稅義務人。這項設計是為了在頻繁變動的不動產交易中,鎖定一個特定的法律責任歸屬點,與地價稅(基準日為 8 月 31 日)的設計邏輯異曲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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