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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8 題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下列何者錯誤?
  • A 土地徵收之情形為需用土地人
  • B 土地設定典權之情形為出典人
  • C 遺贈土地之情形為受遺贈人
  • D 政府照價收買之情形為原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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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土地交易的過程中,稅金通常是由「獲得土地的人」還是「賣掉土地(或獲得補償金)的人」來支付?如果這是一場公平的交易,政府向某人買地或是收買土地(如照價收買),那麼原本擁有土地並因此獲得金錢補償的人,與支付金錢取得土地的人,誰更像是負擔土地增值利益稅捐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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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誤區!這題考驗的是對《土地稅法》第 5 條及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關於**土地增值稅(Land Value Increment Tax)**納稅義務人的精確理解。在法律邏輯中,稅賦由誰負擔通常取決於該次移轉是「有償」還是「無償」。

土地移轉的稅賦歸屬

在一般有償移轉(如買賣)中,納稅人是原所有權人;而在無償移轉(如遺贈)時,根據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則是由獲得利益的「受遺贈人」負擔,這也是選項 (C) 正確的原因。至於選項 (B) 的**典權(Dian)**設定,法律規定由出典人繳納,這屬於特殊的法律保留形式。選項 (A) 的錯誤在於,土地徵收性質上較接近補償性的有償移轉,且依現行法規(如《土地稅法》第 39 條),被徵收的土地其實是「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即便要討論義務人,在有償移轉架構下,也不會是由身為取得人的「需用土地人」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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