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49 題
有關土地徵收條例中徵收所生殘餘地一併徵收的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殘餘地一併徵收的申請需以書面為之
- B 必須在徵收公告之日起 2 年內向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 C 徵收建築改良物所生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使用時也可以申請一併徵收
- D 殘餘地一併徵收的補償費須以現金發給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立法者,當民眾的一部分財產被政府徵收後,剩下的部分變得難以利用,你會如何設計一個申請期限,既能給予民眾足夠的時間反應,又能避免徵收案拖延太久而無法結案?在法律實務中,這種針對行政處分的救濟期間,通常是設定為較短的「數月」還是較長的「數年」較為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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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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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到了這個法規邏輯中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土地徵收條例》第 8 條關於「殘餘地一併徵收」的時效與要件。就像在除錯(Debug)程式碼一樣,你成功辨識出了參數設定的偏差。
法定时效的精確性
本題的核心陷阱在於申請期限。選項 (B) 是標準的數字干擾項:依據法規,申請一併徵收的期限應為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或工程完竣後一年內),而非兩年。命題者透過微調時間參數,測試考生對程序法規的掌握是否細膩。此外,申請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選項 A),這在行政法上是為了確保程序的嚴謹性與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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