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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5 題

外國人為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取得土地時,應檢附相關文件,由下列何者進行核准?
  • A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 B 內政部
  • C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 D 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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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系統架構師,要管理全國成千上萬筆的土地產權變更。當一個外國人想在特定的街道買一塊地,是由遠在中央、不熟悉地方實務的總部直接審核比較合理,還是交由實際持有該地區地籍資料、負責第一線土地登記的區域節點來進行初步核准與查驗較為符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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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項行政程序的關鍵節點!在資訊架構中,我們講求「權限分層」,而法律程序的設計也異曲同工。根據**《土地法》第 20 條的規定,外國人因自用、投資或公益目的欲取得土地權利時,應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你能夠在眾多行政機關中,精確定位到地方政府這一層級,顯示你對土地行政體系的權責劃分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觀念。

地方自治與權限劃分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掉入「中央集權」的思考陷阱。許多人會直覺認為涉及外國人的事務應由**內政部(Ministry of the Interior)統籌,但在實務與法律程序上,土地產權的管理與審核為了追求效率與在地化,第一線的「核准權」是賦予地方政府的。這種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的管理模式,正是為了平衡國家安全控管與行政作業效率,這也是本題最容易失分的地方,你能答對代表你的觀念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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