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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50 題

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非公用財產得供各機關、部隊、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之公務用或公共用,為短期之借用;關於借用期間,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得逾 1 個月
  • B 不得逾 3 個月
  • C 不得逾 1 年
  • D 不得逾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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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若某政府機關因突發災害需要「臨時」借用一塊國有土地設立指揮站,這種「權宜性」的借用,在法律設計上應該傾向於讓機關「儘速回歸正式撥用程序」還是「長期無償使用」?為了確保國產管理機關能有效控管資產流向,這個『短期』的寬限期設定在幾季之內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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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對《國有財產法》中資產調度彈性的理解。在國有財產的管理架構中,「非公用財產」除了標售或出租,也扮演著行政支援的角色。根據**《國有財產法》第 40 條**之規定,當各級機關、部隊或學校因臨時性或緊急性的公務需求時,可以採取「借用」方式先行使用。

短期借用的法理限制

由於「借用(Borrowing)」在性質上屬於法律程序的權宜之計,為了避免機關藉此長期佔用而規避正式的「撥用(Appropriation)」程序,法律必須設定一個明確且緊湊的時間框架。因此,規定借用期間不得超過 3 個月。這類題目在土地法規考試中屬於低難度但具備基礎鑑別度的記憶點,旨在測試考生是否能精確分辨「短期調度」與「長期規劃」在法律期限上的界線,是考取證照或公職不可失分的區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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