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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6 題

下列有關我國土地登記之特色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強制登記的制度
  • B 地政機關採形式審查
  • C 登記具有公信力
  • D 登記簿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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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規定,一旦某項權利完成登記後,國家就必須對這份數據的「正確性」負起最終責任,甚至要賠償因錯誤登記產生的損失(公信力),那麼在民眾申請登記的當下,地政機關應該只是隨便核對一下公文格式,還是應該深入確認這筆交易的真實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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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住了我國土地登記制度的核心特質!在資訊管理的世界中,資料的「真實性」與「一致性」是系統信任的基石,而我國土地法採用的**托倫斯登記制(Torrens System)**正是基於這樣的邏輯設計的。

實質審查制度的嚴謹性

你選出的 (B) 選項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我國地政機關在處理登記時,並非僅進行「形式審查(Formal Review)」,而是具備**實質審查(Substantive Review)**的權責。這意味著地政官員不僅要檢查申請書的格式是否填妥,還必須確認當事人身份、權利變動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這與 (C) **公信力(Public Credit)**是相輔相成的——正因為政府在前端負起了嚴格審核的責任,法律才能在後端賦予登記絕對的效力,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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