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7 題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如因設立界標發生界址爭議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進行下列何種程序?
- A 調解
- B 和解
- C 調處
- D 仲裁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介入處理民眾之間的技術性爭議(如地籍邊界),且法律賦予該機關「先於法院介入處理」的權限時,這種特定在行政法規中出現、由專業委員會進行的裁決程序,通常會使用哪一個特定的中文詞彙來與一般的「民事調解」作區隔?你可以試著從《土地法》第 59 條的條文用字中找尋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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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中的行政處置機制
當政府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即地籍圖重測)時,若土地所有權人對界址有異議,依據《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準用第 59 條第 2 項的規定,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這個程序與一般的民事調解(Mediation)或私法上的和解(Settlement)不同,「調處」是地政機關依法設立專門委員會(地籍圖重測土地權利界址糾紛調處委員會),以行政介入的方式來加速解決爭議。若當事人對調處結果不服,才需在收到結果通知後 15 日內向司法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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