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 題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 B 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限
- C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不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 D 不得規定連續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邏輯問題:如果地方政府制定了規則並設有罰金,但違規者卻可以選擇「無限期拖延」而不產生任何後果,那麼這套法律系統還能有效運作嗎?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必須具備哪種最後的強制手段,才能確保義務被確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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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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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的核心要義!這題你答得非常正確。在法律的邏輯框架中,行政罰的設計必須兼顧「地方自治」與「法律保留原則」。選項 (A) 正確地反映了行政執行的核心程序:當義務人逾期不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如罰鍰)時,為了維護法治系統的有效運行,法律自然會賦予政府移送強制執行(Compulsory Execution)的手段,這與資訊系統中的強制存取控制有異曲同工之妙。
地方行政規章的裁罰界限
從資訊管理的角度來看,法律就像是系統的底層協議,規範了執行邊界。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直轄市或縣市規章對行政罰的規定是有嚴格「參數限制」的: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而非選項 B 的 30 萬);且行政罰的種類採取列舉式限制,僅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等特定處分,旨在防止權力擴張。同時,針對持續性的違法行為,系統必須支援「連續處罰」機制以達成矯正效果。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你對法條細節與數值的辨析能力,是衡量考生是否詳讀法條的重要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