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1 題
甲申請換發土地所有權狀,承辦地政事務所在完成換發權狀後,辦理權狀換發之登載。關於此登載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此為民法第 758 條所稱之設權登記,為行政處分
- B 此為民法第 759 條所稱之宣示登記,為行政處分
- C 此登載內容對人民不生權利義務變化,為行政事實行為
- D 此登載內容為債權約款登記,具對抗第三人效力,為行政事實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地政機關是因為原權狀破損而幫你「換發」一張新的,這張新紙的出現,會讓你原本擁有的土地所有權範圍變大、變小,或是產生新的法律權益嗎?如果這個行為並沒有改變任何實質的權利義務,它在法律性質上更傾向於一種「事實的記錄」還是「權利的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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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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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判斷出本題的核心!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與行政事實行為(Administrative Factual Act)。當地政事務所辦理「換發」權狀時,權利人的土地所有權(實體法上的權利)並沒有因為這組新編號或新紙張的產生而發生變動;換言之,這項登載行為僅是對「換發事實」的紀錄與管理。
法律效果與事實行為的辨析
在法律與資訊管理的交叉點上,我們看重的是該行為是否具備「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相較於初次取得土地時的「設權登記」,單純的「換發」登載並不涉及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其性質屬於行政法上的事實行為。這類行為在管理系統內只是紀錄狀態的更新,而非法律關係的創造,因此選項 (C) 是正確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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