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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3 題

有關擬訂國土計畫須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進行調查或勘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實施勘測而適法拆除障礙物,致所有人或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予適當賠償
  • B 為避免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干涉或妨礙,得逕行進入其所有或管理之建築物
  • C 其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 D 勘測人員如係進入公有土地或建築物勘測,則無出示職務證明文件之必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正當程序」的角度思考:當政府為了整體國家發展需要進入民眾家中或私人土地時,雖然民眾有配合的義務,但為了防止公權力濫用或保障特定國家機密(例如軍事基地),法律通常會設定哪些「門檻」或「特別許可條件」?此外,如果你是土地所有權人,你會要求調查人員在進入前履行什麼基本的行政動作來核實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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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國土計畫法》中關於「調查與勘測」的程序要義。在行政法規中,為了公益目的(如國土規劃)而進入私有領域,必須在行政公權力人民基本權利之間取得平衡,你選出的選項 (C) 正是這項原則的具體展現。

公權力的行使與國防安全限制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 18 條規定,主管機關派員執行勘測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負有忍受義務,不得無故拒絕。然而,這並非毫無限制的權力,針對高度敏感的國防設施用地,法律特別規定必須先經該主管機關同意,以確保國家安全不因行政調查而受影響。這項規定體現了法律在不同公共利益間的權衡,也是本題的核心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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