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7 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83 條第 4 項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其執行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怠於處理時,實施者得向下列何者請求處理?
  • A 監察院
  • B 地方民意機關
  • C 中央民意機關
  • D 中央主管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地方政府的基層單位因故未能在法定時間內完成審核流程,根據行政法中的層級隸屬關係,你認為最直接能命令該單位動起來、或是介入協助處理的對象,應該是來自「外部的監督機構(如調查單位)」,還是該體系內更高等級的「上級行政首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都市更新法規中的監督機制!這題考驗的是對於行政體系中「縱向監督」權限的精準理解。當我們在處理土地行政事務時,理解各機關間的位階與職責是確保程序合法性的第一步,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行政體系與監督救濟機制

在行政法理與《都市更新條例》的架構下,當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處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出現怠慢或延宕時,為了保障實施者的權益及都市發展的公益性,法律賦予了實施者向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請求處理的權利。這是典型的行政內部監督,旨在透過上位機關的指揮權來排除執行障礙。若誤選監察院(監察權)或民意機關(立法權),則會因職能不符而無法直接介入計畫的實質執行事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都市更新法規與行政程序
查看更多「[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5年[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