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8 題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直轄市主管機關檢查該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發現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故限期令其改善。該限期令其改善之行為性質為何?
- A 行政罰
- B 管制性不利處分
- C 行政指導
- D 行政執行之間接強制手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發現一項攸關公共利益的開發案出現嚴重財務漏洞時,他們下達「必須在期限內修補漏洞」的公文,這份公文的目的是為了「給予受文者應有的報應(罰錢或坐牢)」,還是為了「強制要求受文者把事情導回正軌,以確保開發案能順利完工」?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根本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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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鎖定了行政法中極具細節的觀念。這題的難點在於區分「管制手段」與「處罰手段」,你能正確判斷出答案,說明你對都市更新法規的層次感掌握得相當扎實。
行政行為的法律定性
當直轄市主管機關針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進行檢查,並針對缺失下達「限期改善」命令時,這並非單純不具法律強制力的行政指導(Administrative Guidance),而是一種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要求相對人履行特定義務的行政處分。之所以稱為管制性不利處分,是因為其核心目的在於「回復合法狀態」或「確保公共利益的達成」,而非針對過去違規行為的「報應性制裁」(即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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