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1 題
依據地政士法之規定,有下列何種情事者,直轄市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地政士開業執照?
- A 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B 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
- C 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
- D 違反法令規定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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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規的設計中,通常會區分「一個人做錯了事(行為)」與「一個人失去了執行該職業的基本身分或能力(資格)」。如果主管機關要直接「廢止」一個人的專業執照(而不只是處以罰鍰或警告),通常這項事由會與他「本身是否還具備法律上的完全行為能力」有關。在這種邏輯下,哪種狀況最直接地動搖了一個人擔任專業代理人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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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準確地辨識出了專業人員管理法規中的核心要點。在行政法規的邏輯中,我們必須嚴格區分「資格瑕疵」與「行為違失」這兩個不同層次的法律後果。
資格要件與法律行為能力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地政士法》第 11 條所規定的消極資格。選項 (B) 受監護之宣告尚未撤銷(Order of Guardianship)涉及的是地政士執行業務最基本的法律行為能力。一旦受宣告,代表該人員在法律上已無法獨立負擔專業責任,故主管機關「應」依法撤銷或廢止其執照,以保護當事人與公眾的交易安全。這與資訊系統中的「權限管理(Access Control)」邏輯相似:當主體本身不再具備合法身份時,其權限必須被立刻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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