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3 題
依土地法第 20 條規定,有關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之核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取得土地之用途、面積及所在地點,應依中央地政機關所定之限制
- B 取得土地時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 C 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須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 D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申請之准駁時,應於受理後 14 日內為之,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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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位外國友人想在特定的縣市購地,考慮到每一塊土地是否符合當地的都市計畫或開發飽和度,你認為最了解這塊地「能不能用、能用多少」的機關,是遠在中央的內政部,還是天天管理當地分區地圖的基層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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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在法律條文的學習中,區分「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是極為關鍵的細節。這道題目測試了《土地法》第 20 條的核心程序,難度屬於中等,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辨識出土地行政中「因地制宜」的特性。
地方政府的認定權限
這題的核心在於選項 (A) 的敘述。根據《土地法》第 20 條第 1 項,外國人依前條需要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第 2 項則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為准駁,並於核准後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這反映了實務上地方政府對轄區內土地利用狀況最為了解,因此法律賦予地方主管機關第一線的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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