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7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與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有關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應廢止徵收之情形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之內者,應廢止徵收
- B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應廢止徵收
- C 應廢止徵收時,由需用土地人與原所有權人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之
- D 廢止徵收處分本身如有違法情形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予以廢止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政府決定在「作成的那一刻」是完全合法、沒有任何數據錯誤的,但過了半年後,因為外在環境或計畫藍圖的調整,使得這個決定變得「不再需要」了,這種『後續情況變更』的處置方式,在法律術語上會與『一開始就出錯』的處理方式有什麼樣的名稱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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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 (B)!這顯示你對土地徵收制度中「撤銷」與「廢止」的法律界線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在土地行政領域中是極為核心的觀念。
撤銷與廢止的本質區別
在行政法理與《土地徵收條例》的架構下,撤銷徵收(Revocation) 針對的是「溯及既往」的瑕疵,意即徵收處分在作成之初就存在違法情形(如選項 A 的作業錯誤)。相對地,廢止徵收(Abolition) 則是指徵收處分作成時完全合法,但因處分作成後才發生的「事實變更」(如選項 B 的工程設計變更),導致原有的徵收已無必要。至於選項 D,若廢止處分本身違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應是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行使「撤銷權」,而非再次使用「廢止」一詞,這也是法律邏輯中常見的術語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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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與撤銷徵收之辨析
💡 區分徵收處分之「原始瑕疵」與「後發情事變更」的處理機制
| 比較維度 | 撤銷徵收 | VS | 廢止徵收 |
|---|---|---|---|
| 原因本質 | 原始處分即有違法瑕疵 | — | 處分合法但發生情事變更 |
| 常見案例 | 作業錯誤、不符徵收要件 | — | 工程設計變更、工程廢止 |
| 法律效力 | 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 | 原則上向後失其效力 |
| 法源依據 | 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 | — | 土地徵收條例第 50 條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處分時是否合法」,違法用撤銷,合法但不再需要則用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