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8 題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 A 拆除被徵收土地範圍之地上物
- B 內政部核准高雄市政府之區段徵收申請案
- C 因道路封閉,警察指揮改道
- D 交通局劃設道路旁邊之停車格
思路引導 VIP
當你觀察一個行政機關的動作時,請試著思考:這個行為如果完成了,它是『在紙面上、法律地位上』改變了你的權利義務?還是『在物理空間、實體世界中』直接造成了物質上的變動?這兩者的差異,對於判斷行為性質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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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行政行為定性的核心概念!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行政機關的行動是為了產生「法律效果」,還是單純產生「物理上的事實結果」。
行政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的界線
在行政法理中,**行政事實行為(Administrative Fact Act)**是指不以產生法律效力(如創設、變更權利義務)為直接目的,而是以達成物理上、事實上結果為目的的行為。選項 (A) 的「拆除地上物」正是最典型的例子,這是一種物理實力的展現,目的是改變土地的實體狀態,而非透過意思表示來規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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